全国空间天气监测预警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来源: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发布日期:2011-03-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行业的基本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下同),英文名称为“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on Satellite Meteorology and Space Weather Monitoring”,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标委)批准成立。是在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归口管理,负责与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对应的国内外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气象局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专业实际情况,向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我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建立和完善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标准体系,向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查及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组织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复审本专业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废止或确认的意见。
第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国家标准和和行业标准的调研、宣讲、培训、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承担本专业已颁布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  参与开展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标准的研究。向国标委和行政主和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项目成果的奖励建议。
第十条 受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和参加有关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方面的国际活动,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积极采用和推广相关国际标准,促进我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国内外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跟踪和分析相关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向政府、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企业、相关组织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国标委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标准化范围内质量标准水平评价或认可工作和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向国标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专业标准化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向国标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将面向全社会开展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的工作档案。
第十七条  受国标委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标委审查批准。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技术委员会组成单位涵盖与卫星气象和空间天气业务相关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军队系统。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委员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设委员五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一般不超过5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委员。
第二十一条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的产生,一般由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国标委审核后聘任。委员可以连聘连任。顾问委员由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聘任,报国标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秘书处设在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秘书处挂靠单位受国标委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配备工作人员。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归口业务,完成国标委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卫星气象和空间天气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一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技术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技术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待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标委通报。
(二)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四)签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的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调整换届等委员会重要工作文件。
第二十七条  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    组织提出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建议。
(二)    组织提出委员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标委及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三)    组织委员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    组织进行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经费申请,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五)    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实施和推广服务。
(六)    协助主任委员向国标委及中国气象局汇报委员会工作。
(七)    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签署委员会秘书处文件。
(八)    定期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职责。
第三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标委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标委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三十一条  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标委颁发。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权利
(一)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标准宣贯、评审会议、培训、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产品展示会等活动;
(二)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
(三)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四)在技术委员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第三十三条  义务
(一)遵守技术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技术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二)向技术委员会反映工作意见;
(三)承担技术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四)代表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委员会费;
(五)维护技术委员会的权利和荣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标委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国标委协调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技术委员会根据气象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计划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气象局,经中国气象局协调审核后列人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标委和气象行业标准化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中国气象局同意后分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各委员、顾问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意见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交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中国气象局审核后,国家标准报国标委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批准发布并报国标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学术交流、成果评定等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每年向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局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四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下拨的经费;
(二)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活动经费;
(四)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活动、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编辑出版本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等费用;
(四)培训标准化人才所需费用;
(五)秘书处办公费用:
(六)条件允许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
第四十四条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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