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象卫星数据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来源: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发布日期:2011-03-07
1.根据《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象卫星数据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秘书处是分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3.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和秘书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设在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 话:(010)68407408;
传 真:(010) 68407408;
电子信箱:sunal@nsmc.cma.gov.cn。
4.秘书处挂靠单位应提供办公条件及相关的服务。秘书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领导,秘书处工作纳入挂靠单位工作计划。
5.秘书处应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派的联络员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以取得上级机关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6.秘书处应完成分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任务,按分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制订规划和工作计划,检查和掌握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的工作进度,并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
7.秘书处应承担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提出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组织工作和对标准(报批稿)的复核与上报工作,代表委员会负责气象卫星数据标准的解释工作,负责组织气象卫星数据标准以及气象卫星数据标准的贯彻工作。
8.秘书处应代表技术委员会与其他有关的组织进行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9.秘书处应组织搜集、整理、翻译、复印有关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及技术文献,并向分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信息与资料。
10.秘书处负责筹备、组织分技术委员会会议,起草分技术委员会的文件。
11.秘书处管理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
12.秘书处管理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秘书处应建立专门的帐目,每年向委员会作收支情况汇报,并提出下年度预算。
13.秘书处每年应向分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年度工作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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