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象卫星数据分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来源: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发布日期:2011-03-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气象卫星数据管理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在制定与贯彻标准中的作用,特组建“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象卫星数据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气象卫星数据分标委”)。对外名称是“Subcommittee on Meteorological  Satellite Data of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on Satellite Meteorology and Space Weather Monitoring”(简称为“SMSD”)
第三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是在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负责与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对应的国内外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组织制订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制订、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及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组织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复审本专业现行为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废止或确认的意见。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国家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推动标准的实施,收集对已颁布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标准的意见;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有关的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组织本专业标准化的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方面,承担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或认可工作。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气象卫星数据分技术委员会将面向全社会开展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气象卫星数据管理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象卫星数据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和应用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三至五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负责分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本分技术委员会以卫星遥感应用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为主体组成,各级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1/10(从事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受此限制),应用方面的科技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按如下程序产生:
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委员和顾问由感兴趣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需增补的委员由分技术委员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在本分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分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分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技术委员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管理部门以及正、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审核后,列入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分技术委员会根据气象标准化委员会编制修订行业标准的计划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气象局,经中国气象局协调审核后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气象行业标准化委员会、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分技术委员会各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分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秘书处应报送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实行会费制。委员应向分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纳会费的标准为:
事业单位委员: 1000元/年
企业单位委员: 2000元/年
第三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气象卫星数据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技术委员会活动、会议等经费补贴。
(二)编辑出版本委员会有关资料、出版物的印刷费和向委员提供资料费用;
(三)标准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包括考虑秘书处工作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等费用;
(四)对标准制修订人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奖励,
(五)秘书处办公费用:
(六)条件允许时,可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贴。
第三十五条 制订、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冠以专业名称。代号冠以SC,对外可用CS-SBTS/SC××,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
第三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技术委员会气象卫星数据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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