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来源: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发布日期:2011-03-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是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下属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挂靠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
(一)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承担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日常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二)负责组织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工作的宣传、贯彻、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和期刊等的编辑、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三)负责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会议和活动的组织筹备,起草并管理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的文件,进行有关文件的分发及意见汇总、答复工作,执行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的各项决议;
(四) 负责组织对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负责组织起草技术委员会标准体系框架并推动标准体系框架的具体实施。根据本专业国际国内的发展及时对标准体系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
(六)在征求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负责组织提出并适时通报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七)汇集和整理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研究成果,组织拟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并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八)负责及时公布涉及本委员会工作领域的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分发相关标准草案的电子文件;收集、整理、组织翻译、复制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报资料,及时公布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标准化动态。
(九)根据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下达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应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组(PT)的工作,组织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并做好协调工作;组织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和标准报批稿的复核及上报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收集、整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
(十)负责组织对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标准化工作成果的审查,提出对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十一)负责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建设和日常维护。
(十二)负责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及年审所需要的其它材料。
(十三)负责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技术、管理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四)负责筹集、管理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的经费。
(十五)负责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管理。
(十六)负责办理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委托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
第五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日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备件和经费支持,并将秘书处的工作列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六条  秘书处挂靠单位的变更需由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提出,经国标委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全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关国标委、中国气象局及全体委员。
第八条  以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任委员签发(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加盖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印章,以秘书处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九条  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的同意,有关函件应抄报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
第十条  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编号、登记和存档等管理制度,并负责档案管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的财务管理,并接受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气象局的财务制度和手续。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委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及财务决算,以及经费分配等建议,报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国标委和中国气象局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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