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标准化委员会气象遥感应用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来源:国家卫星气象中心       发布日期:2011-03-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卫星气象遥感监测业务部门、科研院所研究单位、高校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卫星气象应用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特组成全国气象遥感应用技术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全国卫星气象与空间天气监测预警标准化委员会气象遥感应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是我国卫星气象监测业务行业内,从事气象遥感技术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我国气象卫星遥感业务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对气象遥感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定,分工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国气象遥感监测业务现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我国气象卫星遥感应用行业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根据国家农业、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灾害管理等需求,结合我国地域特征,按照国家制定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气象卫星应用行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气象卫星应用行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负责协调行业标准计划方案。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气象卫星监测业务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七条  组织气象卫星应用行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其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负责组织气象卫星应用业务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开展气象卫星遥感监测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气象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成果奖项目和建议。
第九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投票,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开展空间天气行业的有关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气象卫星应用行业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办理与气象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每五年换届一次。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气象卫星遥感应用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五人左右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顾问的产生,由相关单位推荐,其中秘书长应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从事气象卫星遥感应用的业务、研究、管理和用户等单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的活动,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和科技人员担任,并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由秘书处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连任。秘书可由具有中级以上的人员担任。
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对委员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对委员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不按时交纳会费,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提出免除其委员资格的建议,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提出建议、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可获得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从事气象卫星遥感应用业务、研究和用户的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可获得技术委员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家卫星气象中心,该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提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某一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其任务完成后,工作组自行解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建议。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专业委员会和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交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至少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定建议和申请。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交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也可采用函审方式)。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二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各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交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所用情况等。
第五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空间气象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及发展战略,对技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督促秘书处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领导秘书处做好技术委员会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进行。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应严格执行《全国气象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秘书处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委员应积极参与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享受下列权利和义务。
⑴委员的权利
—可获得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技术委员证书;
—在本技术委员会审定国家标准时,具有表决权;
—提出气象卫星遥感应用行业国家标准修订建议,并提交技术委员会讨论;
—可参加本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可优先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及时获得本技术委员会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各阶段信息;
—(按时缴纳会费)可免费获得与本技术委员会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⑵委员的义务
—遵守本技术委员会的章程,执行本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接受本技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
—为技术委员会提供空间气象卫星遥感应用行业或本企业标准化及质量相关的信息、资料;
—及时将技术委员会的精神及标准化方面的信息准确传递到委员所在的单位;
—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及活动;
—积极配合技术委员会开展气象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的宣贯、培训等活动;
—对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征求意见、标准函审等标准化活动,及时反馈,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对技术委员会提出气象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工作建议;
—按时缴纳技术委员会会费。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活动经费;
⑵委员缴纳的会费;
⑶开展标准化的培训、咨询及技术服务的收入;
⑷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补助;
⑸有关方面对本专业委员会的赞助。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⑴技术委员会的会议等活动经费;
⑵向委员提供有关标准及技术性资料所需的经费;
⑶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⑷专家咨询及标准审查费;
⑸标准化信息网上传递费用;
⑹秘书处办公费用;
⑺标准编写和审查费。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主任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做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国气象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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